女职工生产有产假,哺乳期也有假期!是的没错,孕妇还有不少特殊待遇,但就是有一些公司不遵守,多了解了解这些知识,防止万一以后自己也遇到了这样的公司,也好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一、法律规定的哺乳期是12个月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孕妇的特殊待遇
1、妊娠7个月以上不安排夜班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产假的长短视分娩情况而定
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或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腹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名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到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她逐渐恢复工作量。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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