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记者 贺威 杨佳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受到广泛关注,“下班紧盯微信也算加班”引发“打工人”广泛共鸣。身处职场,如何看待“隐形加班”?“打工人”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
“常常会有,不管是节假日还是正常上班日下班后,客户遇到产品硬件故障、软件BUG,甚至是停电了等情况,都会通过微信发来,有的还附上视频,应接不暇。”某科技公司售后李女士抱怨,很多时候不堪其扰,大半夜都会被惊醒。
某高校辅导员朱女士也吐槽,这对自己来说是常态,每天都有400多条微信通知。因为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就是要给学生做好各种服务工作。“下班后也经常收到学生的各种问题,都需要在微信上进行及时回复解答。每天晚上有学生报寝,催促每个班汇报情况。”
“昨天下班后就有微信通知,让我修改一篇1000字左右的文稿,需要当晚发出来。”在某单位负责文字工作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做编辑工作,不管是视频还是稿件,都需要重重审核、不断修改,但同时又需要保证及时发布,“所以经常在下班路上接到一个修改意见,或者是晚上九点多、十点多接到要求发布稿件。”
数据显示,IT/通信/电子/互联网行业的白领平均每周加班时间高达9.3小时,这意味着平均每天都要加班近2个小时。而工作中社交属性较高的教师、记者、客服、行政等,已经将微信等社交媒体当成了默认的拓展性工作场所,几乎每天需要在微信上处理工作事务。
据调查,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度加班和隐性加班的成因十分复杂。一些生产型和制造型企业的劳动者依靠加班来赚取高额收入,还有一些领域即便超时加班、隐性加班普遍存在,劳动者能够因此得到实惠,这也是“996”工作制遭受诟病却仍在行业内持续的原因。
该案劳动者胜诉的关键在于,二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那么,不定时工作制指什么?适用于哪些工作和人群?不定时工作制会不会成为用人单位随意要求加班的“护身符”?“打工人”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不定时工作制是企业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所限,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闫静介绍,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下列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进行公示,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闫静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范围,并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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