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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因】被告人韩某在肥城市某火锅店任店长期间,于2020年9月份至2020年12 月,事先准备微信及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火锅店充值会员卡,让客户就餐结账时扫描自己的收款二维码窃取店内营业额后,用准备的会员卡在店内收款系统内结算平账,累计窃取营业额49284元。
【办案经过】辩护人经阅卷梳理案件事实及过程及会见核实作案方式、数额等卷宗情况后,与检察官及法官多次沟通取保、涉案数额等情况,与受害人沟通退赔问题,初步就等问题与韩某达成一致意见,因韩某有前科,故前期努力重点不在于取保候审,而是与受害人协商,取得谅解。
【案件结果】判处一年,并处五万元。
私自更换店内收款二维码,窃取营业额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属于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员工私自更换店内收款二维码,让消费者的付款流入自己的账户,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所以商家应该在店内公示正确的付款方式,消费者应该核对收款二维码和付款金额。
然此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比如窃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被害人可以报警,同时向当地商务部门、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投诉。对于商家的不良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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