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4月19日,被告人在昭平县走马镇走马电站下游100米、500米处江边,使用自己组装的两枚“鱼雷”和一枚购买的“鱼雷”炸鱼,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被告人共炸得沙黄鱼7.6斤。经评估,梁某某的炸鱼行为对思勤江水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害的评估价值为5016元。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炸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水生生物多样性造成了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于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检察官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被告人以此为教训,争做生态环境守护人。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词: